2017 11月24

广州清池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贤友、李贤东、东莞市和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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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3837号

唐贤友、李贤东、东莞市和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清池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贤友、李贤东、东莞市和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贤友和李贤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清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2651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326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清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6元,由原告广州清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12.6元,被告唐贤友负担616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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